山东省青年志愿服务规定第十三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成绩突出的青年志愿者和青年志愿者组织予以表彰和奖励。对青年志愿服务活动捐赠有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人民政府或者其他部门予以表彰。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