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田地膜管理条例第六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生产企业进行科技创新,采用新技术、新材料生产可降解、无污染的农田地膜;鼓励销售企业和农田地膜使用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销售和使用可降解、无污染的农田地膜,并逐步推广。前款所指可降解、无污染农田地膜为非聚乙烯吹塑农田地面覆盖薄膜。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