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生产企业进行科技创新,采用新技术、新材料生产可降解、无污染的农田地膜;鼓励销售企业和农田地膜使用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销售和使用可降解、无污染的农田地膜,并逐步推广。

前款所指可降解、无污染农田地膜为非聚乙烯吹塑农田地面覆盖薄膜。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