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田地膜管理条例第五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建立农田地膜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将废旧农田地膜污染防治纳入环境保护目标绩效考核体系,并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对农田地膜的使用、新产品的研发、废旧农田地膜回收利用以及污染防治等给予扶持。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