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农业主管部门应当按职责受理举报,及时调查处理,并予以答复。对已核实的违法行为,受理部门应当视情况对举报者给予奖励。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