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田地膜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农业主管部门应当按职责受理举报,及时调查处理,并予以答复。对已核实的违法行为,受理部门应当视情况对举报者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