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已修改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对湿地行使行政管理职责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湿地内实施下列行为:(一)排放蓄水、修建阻水或者排水设施;(二)挖塘、取土、采砂、采石、采矿、采泥炭、揭取草皮;(三)砍伐林木、猎捕野生动物、采集野生植物、捡拾鸟卵;(四)其他未经批准不得实施的行为。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