额敏河流域生态保护条例/第二章 管理机构第七条已废止管委会职责:(一)负责贯彻执行本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二)负责对流域内打井、开垦土地规划的审查;(三)负责组织、协调、执行流域综合规划,审定各县市和有关方面的年用水总量定额、年用水限额及年度用水总量计划;(四)负责组织协调流域内的水利、土地、草原、林地等开发项目;(五)负责保护额敏河流域生态环境不受污染,禁止一切非法活动。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