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拒不执行管委会作出的年度用水量限额的用水单位,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规定处罚。

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