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废止

因开发建设活动,影响额敏河流域的自然环境和森林资源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限期治理,并予以补偿。影响野生动物栖息环境,造成野生动物资源损失的,由开发建设单位予以补偿。对野生动物的主要生息、繁衍场所造成危害的,应当及时为其开辟迁徙通道和饮用水源地,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