额敏河流域生态保护条例/第五章 草原和森林保护第三十四条已废止在野生动物主要分布区从事开发和建设,应当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同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野生动物生存环境和窝、巢、洞、穴,以及为保护野生动物建立的专业设施。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