额敏河流域生态保护条例/第五章 草原和森林保护第三十条已废止额敏河流域草原严格实行以草定畜、草畜平衡制度。流域内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草原资源动态监测工作,定期将天然草原牧草产量结果及储备饲草量上报上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供其分析、预测本行政区域内当年草原载畜量能力、确定当年草畜平衡状况,上报当年牲畜出栏和存栏方案。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