额敏河流域生态保护条例/第五章 草原和森林保护第二十九条已废止额敏河流域草原保护,管理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与环境保护、水土保持、防沙治沙、水资源、林业规划《等其他有关规划相协调,并遵循下列原则:(一)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促进草原的可持续利用:(二)以现有草原为基础,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分类指导;(三)保护为主、加强建设、分批改良、合理利用;(四)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相结合。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