额敏河流域生态保护条例/第四章 水土保持和环境保护第二十七条已废止额敏河流域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直接或者间接向额敏河流域排放废水,应当符合国家及地方规定的废水排放标准。排放总量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的,应当削减排污负荷。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