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废止

额敏河流域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直接或者间接向额敏河流域排放废水,应当符合国家及地方规定的废水排放标准。排放总量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的,应当削减排污负荷。

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