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废止

在额敏河流域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以及在流域内进行水资源开发、利用的项目应当遵循“先评价,后开发”的原则,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

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