额敏河流域生态保护条例/第三章 水资源保护第十一条已废止在额敏河流域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以及在流域内进行水资源开发、利用的项目应当遵循“先评价,后开发”的原则,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