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税务机关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政府书面报告涉税信息利用情况,并定期向提供涉税信息的部门和单位通报。

税收协助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