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税收保障条例/第二章 信息交换第十条有效税务机关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政府书面报告涉税信息利用情况,并定期向提供涉税信息的部门和单位通报。税收协助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