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禁毒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支持志愿者组织、志愿者、社会工作者,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参与毒品预防、宣传教育、科学研究和戒毒社会服务等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志愿者组织、志愿者、社会工作者,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指导、培训,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禁毒工作的社会捐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