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禁毒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奖励制度。公安机关应当对举报或者协助破案有功人员予以奖励,并对举报人身份信息和人身安全予以保护。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有功人员奖励范围和标准由财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共同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