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禁毒条例/第五章 戒毒管理和服务第三十七条有效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所外就医标准和制度,发现不符合所外就医情形,或者所外就医情形消失且强制隔离戒毒期限未满的,应当继续执行强制隔离戒毒。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