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禁毒条例/第五章 戒毒管理和服务第三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符合要求的戒毒医疗机构建设或者指定医疗卫生院所(科室)开展戒毒治疗。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开展戒毒医疗业务应当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戒毒医疗机构应当配备专业人员,建立并完善自身戒毒医疗功能设施,为戒毒人员提供门诊治疗、住院治疗、心理咨询等戒毒医疗服务,配合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艾滋病等传染病预防、咨询教育和筛查检测。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