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工业用大麻品种选育、种植、销售和加工进行规划引导和监督管理,并加强工业用大麻与毒品大麻的区别等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

单位选育、引进工业用大麻,应当向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品种认定。

经认定符合规定的品种可以种植、销售、加工。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