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六章 地方性法规解释第六十六条已修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可以对法规有关具体问题的询问进行研究予以答复,并报常务委员会备案。地方法规 · 河源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