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六章 地方性法规解释第六十二条已修改地方性法规解释应当在解释作出后的十五日内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其他规定地方法规 · 河源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