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已修改

地方性法规报经批准后,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公告应当载明法规的制定机关、通过、批准和实施日期;地方性法规被修改的,应当公布新的法规文本。

地方性法规公布后,应当及时在常务委员会公报和河源人大网以及《河源日报》上刊载。

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地方法规 · 河源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