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权限和程序第五十四条已修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应当依法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报请批准地方性法规的报告应当附法规文本及其说明。修改地方性法规的,还应当提交修改前后的对照文本。地方法规 · 河源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