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权限和程序第十七条已修改下列事项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规定本市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特别重大事项的;规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的;其他必须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地方法规 · 河源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