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应当注重调查研究,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征询社会各界意见。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措施以及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等内容的,应当依法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开听取意见。

地方法规 · 河源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