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宗教事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自治州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宗教团体、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破坏社会公共秩序和群众生产生活秩序,损害公民身心健康,干预妨碍国家行政、司法、教育以及未成年人保护制度。各宗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不受境外势力的支配。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0年5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