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自治州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信教和不信教公民,信仰不同宗教、教派的公民应当互相尊重、和睦相处。

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