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宗教事务条例/第六章 宗教财产第四十八条已修改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经营项目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外,应当依法纳税。所获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人应当纳入财务管理,定期向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告财务收支、接受使用捐赠情况,并向信教公民公布账目以及使用情况,接受监督。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0年5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