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已修改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经营项目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外,应当依法纳税。所获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人应当纳入财务管理,定期向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告

财务收支、接受使用捐赠情况,并向信教公民公布账目以及使用情况,接受监督。

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