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宗教事务条例/第五章 宗教活动第四十三条已修改宗教活动安排实行预报、备案。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应当在上年末拟定下一年度拟举办集体宗教活动的时间、活动名称、活动内容、活动规模,经属地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宗教团体同意,报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宗教活动预报备案程序完成后,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应当依照拟定的计划逐项举办宗教活动,不得擅自更改时间或者扩大规模。确因特殊情况需更改活动时间、规模的,应当提前逐级申报。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0年5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