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宗教事务条例/第五章 宗教活动第四十二条已修改集体宗教活动应当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或者经批准的临时性宗教活动处所内举办,由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主办,由经依法登记并持有《宗教教职人员证》的宗教教职人员主持。举办集体宗教活动,主办者应当提供安全评估报告,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进行安全评估,存在隐患的,应当整改,待整改合格后方可举办。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0年5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