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宗教事务条例/第五章 宗教活动第四十条已修改本条例所称宗教活动,是指经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依照各宗教教义教规举行的佛事、诵经、讲经、受戒、开光、灌顶、朝圣、朝觑、祷告、讲道、封斋、礼拜和过宗教节日等。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0年5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