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修改

本条例所称宗教活动,是指经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依照各宗教教义教规举行的佛事、诵经、讲经、受戒、开光、灌顶、朝圣、朝觑、祷告、讲道、封斋、礼拜和过宗教节日等。

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