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宗教事务条例/第四章 宗教教职人员第三十三条已修改宗教教职人员接受跨县以上行政区域信教群众邀请,在家中从事福寿诵经、婚礼、超度亡灵、葬礼等服务活动的,应当经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同意,并由所在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向县宗教团体和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0年5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