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宗教教职人员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从事宗教活动;

(二)从事教务活动;

(三)从事宗教礼仪服务;

(四)接受宗教教育;

(五)进行宗教学术研究。

宗教教职人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维护国家安全;

(三)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四)维护正常的宗教秩序;

(五)支持当地经济社会发展;

(六)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宗教团体、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的管理和监督。

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