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宗教事务条例/第三章 宗教活动场所第二十七条已修改宗教活动场所具备社区化管理条件的,应当由属地县、乡(镇)人民政府纳入统一规划,对宗教活动区和宗教教职人员生活区实行分区域管理。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0年5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