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组成人员定期考评制度和补助奖励机制,对爱国爱教、工作积极、管理成效显著的管理组织成员实行补助或者奖励。

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