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宗教事务条例/第三章 宗教活动场所第十六条已修改宗教活动场所应当设立管理组织,实行民主管理。管理组织的成员,应当在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宗教团体指导下,经民主推选产生。管理组织每届任期为三年,组成人员可连选连任。选举结果报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0年5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