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宗教事务条例/第三章 宗教活动场所第十一条已修改本条例所称宗教活动场所,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开放并依法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以及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临时性宗教活动处所。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0年5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