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天然的或人工的具有生态调节功能的潮湿地域,包括河流、湖泊、沼泽、泥炭地、湿草甸、冰川和水库等常年或季节性水域和水源涵养区。

湿地资源是指湿地及依附湿地栖息、繁衍、生存的野生生物资源。

湿地分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重要湿地是指列入国际、国家、省重要湿地名录的湿地。一般湿地由自治州人民政府确定。

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9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