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在积极争取上级人民政府投入以及国际援助和社会支持的基础上,每年以不低于上一年本级财政一般预算收入的0.3%安排湿地保护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湿地保护管理工作。

自治州人民政府依法设立湿地保护专项资金。

法律责任

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9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