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湿地保护条例/第四章 管理第二十八条已修改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在积极争取上级人民政府投入以及国际援助和社会支持的基础上,每年以不低于上一年本级财政一般预算收入的0.3%安排湿地保护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湿地保护管理工作。自治州人民政府依法设立湿地保护专项资金。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9年12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