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湿地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第十七条已修改重要湿地所在地的县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告湿地禁牧区、禁猎区、禁渔区、禁采区和禁牧期、禁猎期、禁渔期、禁采期。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9年12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