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自治州、县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自治州、县、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

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