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自治州、县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自治州、县、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9年9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