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起因、性质、影响、责任,总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巩固应对成果,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

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