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并由公安机关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

(一)强制隔离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者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二)对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中可能出现的群体性暴力事件、对实施恐怖活动的暴力犯罪,应当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三)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水、电力、燃料、燃气的供应进行控制;

(四)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五)加强对易受冲击的重要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国家机关、军事机关、通讯单位、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档案馆和易燃易爆物品经营管理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公安机关、驻州武警部队应当立即依法出动警力,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