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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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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有效
本市农村地区生活垃圾的管理,实行村收集、乡(镇)转运、县(市)处置的基本制度。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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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