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严格控制利用道路设置停车泊位并收取费用。

街道两侧经营场所应当利用自有场所合理设置停车场或者停车泊位,不得擅自占用人行道路划定停车泊位并收费,不得占用公共场所划定停车泊位并收费。违反规定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