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湘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七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长沙市湘江库区的洲滩上开展经营性餐饮活动污染水体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处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垃圾未集中转岸处理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洲滩日常管理主体或者开发建设主体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