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湘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港口(含码头)、装卸站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