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符合下列条件的医院,市、县(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其确定为急救网络医院,统一向社会公布:

(一)设有急诊科的二级以上综合(中)医院和三级专科医院;

(二)具备一定的综合救治能力;

(三)配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医师、护士和医疗救护员等(以下简称急救人员)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任务;

(四)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救护车(以下简称120救护车)和急救药品、设备及器械符合相关规定;

(五)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上述条件的医院应当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任务。

在本市院前医疗急救资源短缺地区,市、县(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可以确定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至五项规定的医疗机构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任务。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