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下列工作:
(一)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完善院前医疗急救体系,提高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能力,加强对院前医疗急救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规范医疗服务行为,维护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秩序;
(二)公安机关负责维护院前医疗急救治安秩序,协助120急救(指挥)中心和医院对身份不明的伤病员进行身份核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按规定加强对120救护车警报器、标志灯具和标志图案的管理,依法保障执行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120救护车优先通行;对冒用120救护车标志图案的,责令改正;
(四)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主管部门查处冒用120救护车或者使用其他车辆从事院前医疗急救运送的违法经营行为;
(五)违规设置“120”呼叫号码,以及通信运营企业拒绝、拖延、中止120急救通讯的违法行为,依法由通信行政主管部门查处。
有关部门和单位需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工作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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