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院前医疗急救事业进行捐赠。

受赠人应当公开接受捐赠情况和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捐赠资金、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