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有效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院前医疗急救事业进行捐赠。受赠人应当公开接受捐赠情况和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捐赠资金、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